设立与制定的区别是什么(设立与制定的区别和联系)
设立与制定的区别?
区别一、释义不同
设立:成立;建立,设立机构。
制定:经过一定的程序定出法律、规程、计划等。
区别二、引证出处不同
设立:《水浒传》第二回:“史进修整门户墙垣,安排庄院,设立几处梆子,拴束衣甲,整顿刀马,提防贼寇,不在话下。”
制定:《汉书·儿宽传》:“唯圣主所由,制定其当,非羣臣之所能列。”
制定办法与制订办法的区别?
侧重点不同,制定办法偏重于做出最后决定,办法已经完全确定下来。 “制定”主要表示已经决定,不再更改。如“制定了工作方针”,表示工作方针不但已经拟出来,而且已经定案了。
“制订”表示正在进行,或者表示某种打算,或者没有最后定案;偏重于从无到有的创制、草拟而后的订立。制订办法,说明办法还在酝酿中,还没有定下来。
制定和设定的区别?
一是含义不同。
设定:即拟订,意思是起草、设计,强调的重点是行为过程,从无到有的创制过程,未必是最终结果,比如“制订理财方案”“制订旅行计划”等;
制定:即拟定,意思是把起草、设计的内容确定下来,强调的重点是行为结果,即创制的内容已经成为规定,轻易不可改变。比如“方案早已制定,关键在于落实”。
二是用法不同。
设定的对象,一般是初创的,所以常常是临时的、易变的,约束与适用的范围比较小,“制订”强调细节落实,不具备强制性,可参考执行,比如“制订学习计划”“制订装修草案”“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等;
制定的对象,一般是确定不变的,所以常常是长期的、稳固的,约束与适用的范围比较大,“制定”强调起草者具有执行权力或者解释权,有一定的权威性,比如“制定方针政策”,“制定社会发展规划”等。
三是对象状态不同。
设定偏重于从无到有的创制,草拟而后的订立,一般不需要走组织决策程序,表述的是“进行时”或“将来时”;
制定则偏重于做出最后决定使之完全确定下来,一般需要通过相应的组织决策程序后发布,表述的是“完成时”。
制定措施和制订措施的区别?
本质概念不一样,制定措施通常是指针对某项事件的规划发展或挽救办法,以及为了应对对手而制定相对应的应对方法。
而制订措施一般是指为了让事情顺利地按照计划发展,以及为了预防对手针对自己后续对己方的不利因素而制订相关对应策略。
二者时间段不同,制定措施指已经制定完成并确定实施。而制订措施则是已制定,但还可以修改,即暂时未实施。
制定和定制的意思?
答制定和定制各有词义。制定是动词,一般它的主语带有主动性例如我们制定了班规。红星机械厂最近制定了新的厂规。而定制是主语向别人提前约好的东西。如我们向红星机械厂定制了五台设备。两词的宾语一个是文件类,一个是物品类。所以制定和定制各有词义。
制订与制定有何区别?
1、意思不同
“制订”即拟订,意思是起草、设计 。
“制定”即拟定,意思是把起草、设计的内容确定下来,轻易不可移易。
2、对象不同
“制订”的对象,因为是初创的,所以常常是临时的、易变的,约束与适用的范围比较小,比如“制订学习计划”“制订装修草案”等。
“制定”的对象,则因为是确定不变的,所以常常是长期的、稳固的,约束与适用的范围比较大,比如“制定方针政策”“制定社会发展规划”等。
制定和认可有什么区别?
制定是指法律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起草通过的。因为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
认可是指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由别的机关制定或者起草,由立法机关认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家狭义上的立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认可的法律。
广义上的立法还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民族自治地方性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港澳地区的立法。
扩展资料:
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这里,创制意指制定一部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分别意指对已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大规模和小规模的改动;废止意指终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认可法律规范又称认可法律。有权的国家政权机关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及其他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的一种立法活动。法的创制的一种形式。
认可的主体是有权的政权机关,如立法机关、有关法院;认可的对象主要是统治阶级认为有必要适用国家权力予以保障或推行的习惯、判例、法理和以道德、政策、国际公约等形式出现的规范;认可的目的是赋予认可的对象以法律效力,使其成为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得以用政权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在不同时代和国家,有不同认可法律规范的制度或做法。在当代大陆法系国家,认可法律规范的主体一般是享有立法权的政权机关,认可的对象主要是习惯、道德和国际公约。在当代英美法系国家,认可的主体包括立法机关和有关法院,认可的对象主要是典型判例,其次是习惯、道德和国际公约。
在当代中国,认可的主体是享有立法权的政权机关,认可的对象主要是习惯、道德、共产党的政策和国际公约。但中国法的创制的主要形式是制定成文法,认可法律规范的做法较少,并且一般都是在成文法中以条文的形式赋予某些习惯、道德、党的政策以法律效力,对国际公约则以发布专门法律文件的形式加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