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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作如下规定

zhiyongz2024-09-18娱乐百科

有利于病假人员早日康复。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不足两个月的,按原工资支付。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支付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达到十年的,工资照常发放。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支付工资的70%;

(二)工作十年以上的,发给工资的80%;

(三)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工资的90%。

上述第(一)、(二)、(三)项人员中,被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由省级市、自治区、国务院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4、1949年9月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干部或行政级以上干部十四人,1949年9月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1945年9月2日及18级以上同等职务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照常领取工资。

5、病假期间,工资不足30元的,按30元支付,原工资不足30元的,按原工资支付。

6、病假期间,员工可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规定的生活福利,应当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