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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君故意杀人案

zhiyongz2024-06-25生活经验

辽 宁 省 宽 甸 满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宽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永君,男,一九六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生,满族,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捕前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太平哨镇庙沟村二组,系农民。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故意杀人一案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被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十一月五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被告人马永君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永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被pua是什么意思梗?被pua的意思就是你可能被欺骗了。或者正在遭受着pua。我们很多人认为pua只是在男女情感中的欺骗,其实职场、人际交往等各个方面我们都可能会面临被pua。)理终结。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永君因毒死其兄马永利家耕牛被判刑而对其兄怀恨在心。一九九八年九月六日晚,被告人酒后携带尖刀窜至本组村民高广龙家院内,见其兄坐在高广龙家院中看村民扭秧歌,趁马永利不备,拿起一块砖头隔一米远处朝马永利头部打去,砖头打在马永利肩处,将马永利击倒,马永利起身反抗,被告人掏出尖刀朝马永利颈部刺去,因马永利躲闪而刺中其左耳,马永利妻林玉兰见状阻拦被告人时,被被告人刺中左肋一刀,被告人追杀马永利时被在场村民制止,造成被害人马永利左耳被刺破后果。经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永利的损伤属于轻伤。被告人马永君对故意杀人拒不供认,辩解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永君因一九九七年七月毒死其兄马永利家一头耕牛被判刑而对其兄怀恨在心,释放后多次到其兄家无理取闹。一九九八年九月六日晚八时许,被告人马永君酒后到本组村民高广龙家,见其兄马永利坐在高广龙家院中看村民扭秧歌,顿生报复之念,趁其兄不备,从地上拣起一块砖头,窜至其兄面前一米处,朝其兄马永利头部打去,打在其兄左肩处。被害人起身反抗,被告人马永君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马永利身上乱刺,刺中马永利左耳一刀;马永利之妻林玉兰上前阻拦被告人,亦被刺中左肋部一刀。在被告人马永君欲继续行凶时,被在场村民村下尖刀而制止。被告人马永君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马永利左耳廓裂伤、左肩部软组织挫伤之后果,经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永利的损伤属于轻伤。民事赔偿已妥善解决。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马永利、证人林玉兰、马德全、张玉香、王立辉、高德义、高广龙出证证实,并有作案凶器、法医鉴定书附卷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永君曾因破坏生产经营罪受过刑事处分,但其不思悔改,释放后不能冷静处理兄弟之间的矛盾,竟不计后果持械伤人,致人轻伤之后果,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罚。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永君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因被告人主观故意不明显,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永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作案凶器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谢大光
代理审判员 孟 葳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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