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价值和功德(上)
平等、价值和功德
作者 |(英)哈耶克(Hayek,F.A.)
翻译 | 杨玉生
编辑 | 通识经典导读
正文 | 6240字
阅读时长 | 约15-25分钟
★★★★★
没有什么能像自由的艺术那样善于创造奇迹;但同样也没有什么比自我一点也不敬重追求平等的热情,在我看来,它似乎只是将忌妒理想化而已。
——O.W.霍尔姆斯
一
为自由而战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是由国家强制推行一些准则所规定的,这种平等可以通过人们在人际交往中自愿遵守的某些类似准则的平等而得到补充。将平等扩展到道德与社会行为的准则,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民主精神最主要的表现——或许正是这种民主精神的作用,使得因自由必然造成的不平等不那么令人讨厌。
然而,只有法律和行为的一般准则的平等才能导向自由;我们只有在确保这种平等时,才不致伤害自由。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还必定会在许多方面造成不平等。这是个人自由的必然结果和证明其正当的部分理由:如果个人自由的结果显示不出某些生活方式要比其他生活方式更为成功,那么许多支持个人自由的证据都将烟消云散。
主张自由要求政府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这既不是因为它觉得人们事实上是平等的,也不是因为它企图使人们平等。这种论据不仅认为每个人都是非常不同的,而且它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这种不同。它坚持认为这些个人之间的差异并不能为政府区别对待他们提供任何理由。它反对国家对待人方面有所差异,然而,要保证事实上非常不同的人们在生活中拥有同等的位置,这种差异就是必要的。
在现代,倡导一种更为广泛的物质平等的人常常拒绝承认,他们的要求是基于一种假设,即假定所有的人事实上都是平等的。尽管如此,许多人仍然相信它是要求物质平等的主要理由。用“所有人事实上都是平等的”这个明显不真实的假定来论证平等待人的要求是最有害于这一要求的。若在为少数民族或种族要求平等待遇时,用他们和其他人没有什么不同这个断言来作理由,那么这无异于含蓄地承认事实上的不平等将证明不平等的待遇是公正的;而且关于某些差异确实存在的证明,不用多久就会出现。人们必须被一视同仁。尽管他们事实上不同,这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
二
无穷多样化的人性即个人能力和潜能的差别幅度之大,乃是人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而其进化可能已使人类成为所有动物中相互最具有差异性的一种动物。对此,已有人作了很好论述,他们认为:“生物学既然以变异性为其基石,就必须赋予每个个人以一套独一无二的属性,而正是这些属性给予他在别的地方所无法获得的一种尊严。就其潜力而言,每个新生儿都是一个未知数,因为有成千上万不为人知而相互关联的基因和基因型会 影响他的成长。由于先天的秉赋和后天的培育,这个新生儿可能成为历史上最伟大的人物之一。他或她,在每一场合都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个性结构。……结果说个人之间的差异不很重要,那么就可以说自由和个人价值的思想也不很重要。”该作者正确地补充说:关于人性同一的理论流传甚广,“它在表面上似乎与民主一致,……但实际上早晚会摧毁自由与个人价值的基本理想, 并且致使我们所理解的那种生活变得毫无意义”。
低估个人之间先天差异的重要性,将一切重要差异皆归诸环境的影响,这在如今已经成为一种时髦。其实,不论环境的影响多么重要,我们一定不能忽略这样一个事实,即各个人从一开始就是很不相同的。即使让所有的人都在非常相似的环境中长大,个人差异的重要性也绝不会因此减小。把“人皆生而平等”说成一种事实是不真实的。如要表达对所有的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应被一视同仁的理想,我们还可以继续使用这种神圣的表述。但是如果我们想理解平等理想能够或应该包括的内容,第一个要求就是我们必须摆脱对事实上平等的信念。
从人是不相同的这一事实出发,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平等地对待他们,结果必定造成他们实际地位的不平等。而使他们地位平等的惟一途径是将他们区别对待。因此,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更物质利益的平等不仅不同,而且相互冲突;在同一时刻我们只能获得其中之一,无法两全其美。法律面前的平等,是自由所需要的,但它会导向物质利益的不平等。我们的论点是:尽管国家因其他原因在某些地方必须使用强制手段,但它必须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如果以为为使人们在境况上更加相同,便有理由进一步 使用有差别的强制手段,这在一个自由社会里是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的。
我们并不反对上述的平等,而事实恰恰是:某些人希望强加给社会一个事先设计的物质分配计划,对其中大多数人来说,这样做的公开的动机就是平等的要求。我们反对关于强加给社会一个有意选择的分配方案的所有企图,而不管它所要求的是一种平等,还是不平等的制度。事实上我们将看到的是:许多要求扩大平等的人实际上并不是要求平等,而是要求分配,这种分配更符合于人们关于个人功绩的观念;他们的要求与更严格的平均主义的主张一样,与自由是不可调和的。
反对为了实现平等和公正的分配而使用强制手段,并不意味着这种分配制度不值得向往。但是我们如果想维护自由社会,就必须承认对某个特定目标的向往并不能为使用强制手段提供充分的理由。人们可能会觉得一个贫富不太悬殊的社会有吸引力,可能会欢迎财富的一般增长能逐渐减小人们之间的差异。我自己也完全拥有这种感觉,并且当然认为美国所取得的社会平等的程度是完全值得称道的。
这样,似乎就没有理由反对在某些方面用这种广为流传的偏好指导政策。无论在什么地方,政府如果有采取行动的正当需要,而我们又不得不就满足这种需要的不同方法作出选择,那么那些恰好能够减小不平等的方法可能就会受到青睐。例如,在无遗嘱的财产继承权的法律方面,如果某种规定比其他规定更适应平等,那么它就有充足的论据获得支持。然而,如果说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我们就必须放弃自由社会的基本公理,亦即放弃用 平等的法律限制所有强制手段的话,那么这其实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回事。与此相反,我们认为:经济上的不平等尽管是一种弊端,但是我们没有理由凭借有区别的强制和特权对其进行纠正。
三
我们的论点是基于两个基本命题,这两个基本命题,一经说明,便能获得相当广泛的赞同。第一个命题表达了一种认为所有人都具有某种相似性的信念,它认为任何个人或群体都不可能确凿无误地决定他人的潜能,我们无论如何不能相信任何人能够这样做。不管人们之间的差异会有多大,我们也没有理由相信这种差异能够大到使某人的思想在某个特殊场合完全领悟另一个可靠的人所能做到的一切。
第二个基本命题是:如果社会中的任何成员获得做某些有价值的事情的附加能力,这应被看作是整个社会的收益。某些人的境况确实可能由于某些新的竞争者在其领域内具有较高的能力而恶化,但社会中任何这种附加的能力都可能对大多数人有利。这也就是说:是否应增加某个个人的能力和机会,并不取决于他人能否获得相同的能力和机会,当然,前提是他人也绝不会因此被剥夺获得相同或其他的,他们可能获得的能力的机会,尽管他们还尚未获得。
一般来说,那些主张平均主义的人喜欢把个人能力之间的差异区分为天生带来的和环境影响的,或区分为“自然”的结果与“培育”的结果。二者都与道德价值无关。尽管二者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某个个人对他的同伴所具有的价值,但一个人不会因为天生就有称心合意的特性比在有利的环境中长大得到更多的声望。
两者的区别之所以重要,只是因为前者的优点是由于人类显然无法控制的情况,而后者的优点则是由于我们可以改变的因素造成的。重要的问题是我们有无理由以改变制度的方式来尽可能减少那些因环境而带来的好处?我们是否要赞同,“所有那些因出生和遗产造成的不平等都应被消除殆尽,除了因卓越的才华和勤奋而带来的不平等,其他任何不平等都不应存在。”
确实,某些好处有赖于人为的安排,但这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我们能够向所有的人提供相同的好处,也不意味着向某些人提供好处,其他人也就会因此而被剥夺这些好处。在这方面,须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乃是:家庭、遗产和教育,批评矛头所指的主要就是这些东西造成的不平等。然而,它们并非惟一重要的环境因素,不用说地方和局部在文化和道德传统上的差异,像气候和风景这类地理条件也并非不重要。然而,这里我们只能讨论上述三个因素,因为它们通常受到的指责最多。
提到家庭,似乎存在着一种奇怪的矛盾心理,人们一方面对这个机构表现出敬意,另一方面又不喜欢某人因出生于特殊家庭就享有特殊利益的事实。很多人似乎都相信:某人所获得的有用品质如果是源于自己的天赋,而其出现的条件又与大家一样,那么这些品质便对社会有益;相反,如果这些品质是源于环境的优越,而其环境又非他人能够企及,那么这些同样的品质就不是那么值得向往了。同样令人难以理解的是:相同的有用品质,若是出于自身的天赋,便大受欢迎;若是出于明智的父母或良好家庭所创造的环境,便价值顿减。
大多数人所以把家庭看作是有价值的制度,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即认为通常在帮助孩子获得一种满意的生活方面,父母能够比其他人做出更多的贡献。这意味着不仅人们从其家庭环境中所获得的好处将有差异,而且这些好处还可能累积影响好几代人。
有什么理由让人们相信源于家庭背景的有用品质就一定比非源于家庭背景的有用品质价值更少呢?其实,我们有更充分的理由认为某些具有社会价值的品质很少是通过一代人获得的,它们往往是经过两代、甚至三代人连续不断地努力,才最终形成。这恰恰意味着:一个社会的部分文化遗产,通过家庭能够获得更有效的传播。
同意此点,也就无理由否认:如果不把上升限于一代人,如果不故意地使每个人从相同的水平起步,如果不剥夺孩子们从其父母可能提供的较好的教育和物质条件中获益的机会,社会就 可能获得更出色的精英人物。不否认这一点只意味着承认:隶属于某个家庭也是个人性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既是由家庭又是由个人构成的,在人们努力追求更美好之事物的过程中,家庭内部文化遗产的传播同有益的生理属性的遗传是同等重要的工具。
四
许多人同意家庭作为传递道德、爱好和知识的一个工具是必要的,但仍怀疑它传递物质财富的必要性。然而,毫无疑问,为使前者成为可能,某些标准和外在生活方式的连续性便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只有在非物质的好处与物质的好处同时被传递的情况下,这种连续性才是可能的。当然,有些人出生于富贵之家,有些人出生于书香门第,但这都不涉及谁的功绩大小谁更公平正义的问题。事实是,某些孩子在任何时候也只在富裕家庭才能提供的优越环境中开始成长,某些孩子继承了更多的智慧或在家庭中受到较好的道德教育,这两者对社会的益处是相等的。
主张私人遗产继承的主要论据是,为了确保资本不致分散以及促使资本继续累积,个人遗产继承似乎是不可缺少的。但在这里我们不想触及这个问题,我们所欲讨论的是:遗产继承制度会给某些人带来不应得的好处,那么这是否就为反对这种制度提供了有力的论据呢?毫无疑问,这种制度是导致不平等的制度方面的原因之一。眼下我们不必追问自由是否要求无限制地继承遗产的自由。我们的问题仅仅是:遗产继承将造成极大的不平等,人们是否应该有自由将这种物质财产转移给孩子或他人呢?
自然本能是尽一切努力为下一代做好准备,一旦我们同意利用这种本能是有益的,那么似乎就没有理由将这种本能限于非物质的好处。事实上,家庭传递标准和传统的功能是与继承物质财富的可能性紧密相连的。如果将物质财富方面的得益限于一代,我们实在很难看出这对社会有什么真正的好处。
对此也有另外一种考虑,尽管它多少显得有些玩世不恭,但却强烈主张:如果我们想充分利用父母偏爱孩子的本能,我们就不应阻止物质财富的继承。对于那些已获得权力和影响的人来说,他们照顾其子女可有许多途径,从社会的观点看,似乎可以肯定地说财富遗赠的为害最小,并远远小于其他途径。如果不用这种方式,这些人就会寻找其他的途径照顾其子女,譬如为子女安排一个财富本可以为其提供的能够获得高收入和高声誉的位置,而这种途径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与不公正比起财产继承所造成 的要大得多。在不存在财产继承的所有社会,包括共产主义社会中,就是这种情况。因此,那些不喜欢因遗产继承而造成的不平等的人应该认识到:既然人毕竟是人,那么甚至从他们的观点来看遗产继承仍然为害最小。
五
遗产继承制度过去常受到最广泛的批评,被当作不平等的渊薮,但在今天情况可能不再是这样了。平等主义鼓吹者现在倾向于集中讨论因教育的差异而造成的利益不平等。有人要求向某些人提供的最好教育应该向所有的人免费开放,如果这办不到,那么就不应允许那些有钱人家的子弟获得比其余人更好的教育,而只能让那些通过某种相同的能力测试的人享受较高教育的有限资源,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通过上述要求来表达确保条 件上的平等的愿望。
由于教育政策的问题涉及的问题太多,因此不能在泛泛地讨论“平等”问题的地方只附带地讨论它。在本书末尾我们将另辟一章对此专门加以讨论。这里,我们只想指出:在这个领域强制实行的平等几乎必定会阻止某些人获得其否则完全可能获得的教育。有些好处只能由某些人享有,某些人享有这些好处是会受到欢迎的。但如果强制实行平等,无论我们怎样做,都很难避免那些既不应享有这些好处,又不会像其他人那样充分利用这些好处的人享用这些好处。像这类问题是不可能通过国家独有的强制权力获得满意的解决。
简单回顾一下近代平等理想在这一领域所发生的变化,还是很有意义的。一百多年前,正值古典自由运动达到高潮时,人们的要求一般是用“为才能敞开道路”这句话来表达的,它实际上是说:所有阻挡人们上升的人为障碍,应被撤除;所有个人特权,必须废止;国家为改善某人的条件所提供的机会应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只要人们生来就有差异,而又成长于不同的家庭,便不能保证所有人有一个相同的起点。这一点已为人所广泛地接受。根据人们的理解:政府的职责不是确保每个人实现其到达某个既定位置的前景是相同的,而只是帮助大家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得某些设施,这些设施就其性质而言取决于政府行为。不仅是因为个人之间存在差异,而且还因为相关条件中只有一小部分取决 于政府行为,所以结果肯定会出现不同,这已被看作是不言而喻的。
应该允许每人去做尝试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另一种完全不同的观念所取代,即认为必须确保大家都拥有一个平等的起点和相同的前景。这不啻于是说政府的目标不再是只为大家提供相同的环境,而是要进而控制与特定人的前途有关的一切条件,并使这些条件适应其能力,以确保他获得与他人一样的前途。这种有意使机会适应个人能力和目标的做法当然会成为自由的对立面。即使作为最佳地使用现存知识的手段,也不能证明这种做法的合理性,除非我们假定政府最了解如何利用个人的能力。
如果我们深入探究一下这种要求的根据,不难发现它们都是基于成功者在某些不成功者之中造成的不满,或者不客气地说,是忌妒。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满足这种热情,并为其披上“社会主义”的外衣,这种趋势将严重威胁自由。最近有人试图为这些要求寻找一个新的论据,即认为根除产生不满的所有根源应该成为政治的目标。当然,这无异于是说政府职责就是阻止人们拥有比他人更好的健康、更佳的气质、更合适的配偶或更茁壮成长的孩子。如果所有未被满足的愿望真的有权向社会提出要求,个人责任就到了末日。不管忌妒多么符合人性,它到底不属于自由社会可以消灭的那些不满的根源。我们不鼓励忌妒,不让它伪装成社会主义而支持其要求,用约翰·密尔的话来说,就是要把忌妒看作“是人类所有热情中最为反社会和有害的”。——这或许是自由社会得以维持的必要条件之一。
——END——
本文来源:节选自《自由宪章》/[英]哈耶克(Heyek F.A.)著;杨玉生等译.—北 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5 (西方现代思想丛书) ISBN 978-7-5161-0945-8 。部分内容由编者整理,注释从略。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之用,请勿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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