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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罚吃死神辣条(员工被罚吃死神辣条还遭离职,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情理)

zhiyongz2024-05-10生活经验
员工被罚吃死神辣条还遭离职,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情理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员工被罚吃死神辣条(员工被罚吃死神辣条还遭离职,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情理)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我们先看一下当事人的描述:

可见,领导已经对死神辣条的危害性有了认知,但是却没有提醒员工,恶意让员工进食并进行嘲讽,是导致两位女员工住院的主要原因。

而后续:

不管是后续的处理方式,还是业绩不达标时的惩罚规定,都涉嫌违法。针对于吃辣条事件,很明显侵犯员工的身体权、健康权。而引发的两位女员工住院治疗,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公司应当赔偿员工医疗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如医嘱建议应补充营养、卧床休息,还应赔偿营养费、误工费等。

 

另一方面,就刘小雪认为公司强迫自己签下离职协议一事,刘小雪可以在后续劳动仲裁中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就该协议的效力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无效。“如果有录音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在被胁迫或其它非自愿情况下签订了离职协议,是可以主张这个民事行为无效的。”

 

 

就小雪认为公司强迫她签离职协议一事,,小雪可以在后续劳动仲裁中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就该协议的效力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无效。如果有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她在被胁迫或其他非自愿情况下签订离职协议,可以主张公司的辞退行为无效。

员工被罚吃死神辣条进医院,公司是否应该作出赔偿

在商业圈中,一个好的公司和一个坏的公司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一个好的公司赏罚分明,一个坏的公司可能赏罚不清。如果说一个公司能够做到赏罚分明的话,那么他的员工就会有很大的积极性,但是罚也要有罚的办法,不能说瞎罚。要适当的去惩罚员工,而不是使他们做难为情的事情。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员工才能有力于往一处使,才能更加团结。

辣条一直是人们平常生活中见怪不怪的食物,而且辣条非常美味,甚至有的小一些的孩子会对辣条吃上瘾,这些都是很正常的。辣条,只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都是可以安全食用的。然而辣条中也有变态级别的存在,比如说有一些喜欢吃辣的地方就愿意吃非常辣的那种辣条。在一般的地方,人们是承受不了这种辣的。死神辣条更是在辣条中数一数二辣的存在,一般人光是指纹死神辣条的味道就可以把他们呛到咳嗽。所以说轻易不要尝试死神辣条,除非你特别能吃辣的那种。

员工被罚吃死神辣条送进医院首先的话,公司不管有什么样的制度被员工违反了。公司,这样做都是不妥当的,因为死神辣条一般人确实承受不来,如果一个不注意的话,可能会伤到身体。这位员工也是挺惨的,碰上了一个这样的公司,这样的处罚制度。但是我认为的话,如果员工被处罚送进医院,公司是负有当仁不让的责任的。公司应该赔偿员工的精神损失费以及员工的误工费等等.在这里还要奉劝这个公司,如果继续使用这样的处罚制度的话,可能会使人们怨声难平。有上罚制度确实是好的,但是也要注意尺度。

罚吃辣条事件受害人因不符企业文化被劝退,其文化是什么

这个公司的企业文化就是“业绩不达标,必须接受惩罚”,而且接受惩罚必须是毫无怨言的。如果去医院瞎检查瞎折腾,那就是触碰了公司的底线,不符合公司文化。

至于惩罚是什么,全部由公司说了算。惩罚的后果是什么,公司该不负责。不把员工当成人,只当成赚钱工具,这就是这家公司的企业文化!像这种倒霉蛋的公司领完自己应得的薪水,拿回自己应有的补偿,早点离开才是正解。

如果心里觉得还是憋屈,那反手就是一个举报,直接把公司给举报了,也让更多的人都知道一下这家公司的企业文化到底是什么。让大家都看看这么引以为傲的企业文化,会被网友们抨击成什么样子!

根据员工的说法是这家公司每个月都有一个“惩罚日”,就是用来惩罚没有达到业绩的员工。这次的惩罚是喝下1.5L的水,或者是吃掉一包死神辣条。好几位员工都是四川的,想着吃辣肯定比喝水简单一些。

没有想到吃下辣条后,有7位员工都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甚至还有一位晕倒了。有一位被惩罚的女员工说自己是刚来经期第一天,吃下辣条之后就觉得肚子非常痛。

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是胃绞痛和急性肠胃炎,公司给出的回应是可以报销医药费,但是没有赔偿。女员工拖着疲惫的身躯回到公司上班,结果就被老板给辞退了,原因就是:不符合公司文化。

且不说这个惩罚日是否合法,员工业绩不佳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扣除一定的绩效和工资,但是以员工的身体来开玩笑,这就太过分了吧!

还以这种莫须有的罪名开除员工,这样的公司文化别说这位女员工不认同,大家都不认同。